申请流程
用人单位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自行招聘就业困难人员(含零就业家庭人员、35/45人员,下同)均可以申请补贴和奖励。办理程序如下:
(一)补贴和奖励
1.申请。用人单位应在与就业困难人员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并为其缴交社会保险的6个月内进行补贴和奖励的首次申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首次申请补贴和奖励后,以三个月为周期,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进行补贴和奖励的申请。
2.审核。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岗审核。
3.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4.支付。公示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据实将补贴和奖励分别拨付用人单位和员工的银行账户。
(二)申请材料和程序
补贴和奖励的申请、审核、公示和支付等具体经办流程和所需材料由市公共就业服务部门通过办事指南另行制定。
(三)享受补贴和奖励期限
享受补贴和奖励起始时间从用人单位发放员工整月工资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第一个月时起算(用人单位延期申请的最长可以追溯6个月),除享受政策之日距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工人身份50周岁,女干部身份55周岁)不足5年的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