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
小微企业、社会组织、小微律师事务所、小微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说明: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说明:
小微企业:指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号)等文件规定被划为相应类型,且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具体划型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划型。实际操作中,可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小微企业名录库、工信部门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等途径进行判断。
社会组织:指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已在本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中,社会服务机构包括民办养老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学校等。
小微律师事务所、小微会计师事务所:参照企业享受有关就业补贴政策,涉及企业划型认定的,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商务服务业”规定执行。劳动者到上述单位就业的,视同到企业就业。
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自愿申请补贴:
(一)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无固定期限合同);
(二)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含3个月)。
说明:
毕业2年内:指自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的24个月内。
高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本清单有关扶持政策。
社会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一)银行出具的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首次申请时提供);
(二)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仅提供约定事项和双方签字页面);
(三)满足申请条件的近期3个月工资支付凭证;
(四)《中小微企业划型声明函》(企业、事务所提供;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可下载模板)。
工资支付凭证:包括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打印单或截图)、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工资支付截图(须体现申请单位名称)或申请单位签发并加盖公章的工资发放明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