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租房轮候与配租政策及解读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实施《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细化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审核、配租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流程及岗位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和监督机制,定期对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住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但按照规定应当予以公示的除外。
二、申请人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户籍所在区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配租和监督管理。轮候期间,申请人户籍在市内跨区迁移的,由户籍迁入区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轮候信息变更、配租和监督管理。
三、区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轮候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信息推送至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简称核对机构)。区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核对机构出具的核对报告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轮候资格审核工作。
住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全市统一的住房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公示相关信息时,应当载明公示期限。公示期届满后应当及时处理公示信息。
四、公共租赁住房定向配租的范围,由区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标准,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
五、住房主管部门在组织选房时,应当告知进入选房入围名单的认租申请家庭,放弃选房行为达到三次的,应当退出轮候册。
对于认租申请家庭的放弃选房信息,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信息平台予以记录。
六、承租期间,因申请人家庭人口数增加需要提高配租面积标准再次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选定住房的,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签订退房协议,并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月以内腾退原承租住房。
七、入住定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因购买、继承、接受赠与、婚姻状况变化等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需要延期腾退的,用人单位可以向住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有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四个月,腾退期间的租金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收。
八、住房主管部门在受理、审核、配租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有权查阅、记录、复制相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九、本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