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方式
申请对象
(一)持有有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的非深圳户籍居民;
(二)在深圳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深圳户籍大学生;
(三)非深圳户籍就业人员及在深圳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深圳户籍大学生的年满60周岁父母及未满16周岁子女 (这里的就业指的是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当月前12个月内其亲属在我市有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四) 深圳户籍居民的外省户籍父母、子女、配偶;
(五) 广东省内户籍居民
以上申请对象均不包含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及现役军人,但属广东省户籍且工作地在我市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除外。
申请条件
(一) 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 祖父母、(外) 孙子女。
(二)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可以申请三个月一次探亲签注或者三个月多次探亲签注,探望兄弟姐妹、(外) 祖父母、 (外) 孙子女的,可以申请三个月一次探亲签注
(三)与香港或澳门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 (18周岁以下) 的申请人可申请一年多次赴香港或澳门探亲签注,其未成年子女随同一起赴香港或澳门探亲的,也可申请一年多次赴香港或澳门探亲签注;对于60周岁 (含) 以上人员申请赴香港或澳门探望子女 (包括子女的配偶)、配偶或者父母 (包括配偶的父母)的,可申请一年多次赴香港或澳门探亲签注。
(四) 申请人的配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探亲签注。“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随同申请”的子女及配偶为符合上述所列的申请对象。
申请材料
(一) 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申请表》
(二)首次及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或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为广东省外签发且首次在深圳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属 60岁(含)以上申请人且在5年内曾成功申办过出入境证件或居民身份证的,可免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三) 届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提交规定格式且已加具人事主管单位意见的《关于同意 申办出入境证件》
(四)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可交验户口簿 (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交验本人临时居民身份证。
(五)不同申请对象须提交的相应材料
1、持有有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的非深圳户籍居民交验居住证原件
2、在我市高等院校就读的非深户籍大学生,提交学校出具的高等院校在读证明。
3、非深圳户籍就业人员及在深圳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深圳户籍大学生的年满60周岁父母、未满16周岁子女和深圳户籍居民的父母、子女及外省户籍配偶,提交在深亲属的身份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亲属关系证明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申请提交其在深子女出具的书面关系说明)。
(六)对于未满16周岁的申请,须提交监护关系证明 (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 及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监护人无法陪同而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原件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七)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复印件并交
(八)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1)探望定居在香港、澳门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 (被探望人为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国护照复印件。
(2)探望长期居住在香港、澳门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未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澳门特别逗留证)及有效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逗留签注复印件。其中,申请人探望香港亲属的,还须提交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 (申请时香港进入许可只要在有效期内即可,无需要求剩余有效期在一年以上)
(3)探望在香港就业、就学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有效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等证明复印件。探望在澳门就业的亲属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有效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复印件;探望在澳门就学的亲属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有效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复印件。
(4)与香港或澳门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申请一年多次探亲签注的,还须提交该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2、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书
(1)探望配偶的须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2)探望父母、子女的提交出生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3)探望其他亲属的须提交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3、再次在我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配偶和姻亲关系的除外,每个自然年提交一次);两年内再次在我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由请探望同一亲属的(以自然年计算,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为1年)免交亲属身份证明 (配偶和姻亲关系的除外,每个自然年提交一次)。
(九) 深圳户籍未成年子女 (18周岁以下) 随同申请人一起申请一年多次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的,须拍摄现场合影。
(十)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还须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要比拟申请的签注有效期多30天以上;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因通行证被盗、遗失及过期失效重新申请的除外,
(十一) 十六周岁 (含) 以上的申请人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指纹采集顺序为先右手后左手 (先拇指后食指,依次顺序类推),每只手各采集1枚指纹。
(十二)在广东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成功留存过指纹信息的,无需再次采集指纹,但须进行指纹核验。核验不通过,经调查身份属实的,须重新采集指纹,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且符合规定的代办情形的,无需核验指纹
(十三) 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免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请用黑色或蓝黑色水笔填写申请表,所提交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并按顺序装订上述所列的申请材料。
其他事项
(一) 申请一次探亲签注的,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三个月多次签注的,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一年多次签注的,在香港或澳门每次逗留不超过90天。
(二)本人亲自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递交申请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本人提交申请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
(三)持我市签发的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港澳签注或持有非我市签发的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已在我市申请过赴港澳签注再次申请港澳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以上证明材料为国外机构出具的,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的
以上证明材料为国外机构出具的,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属非中文表述的,还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复印件 (交验原件) 及翻译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如成功调取电子证照信息的免予提交。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60元
一次有效签注每项次15元
多次有效签注每项次80元
时限
非广东省户籍居民工作时限: 10个工作日办结。广东省内户籍居民:7个工作日办结(持证再次签注申请5个工作日办结)。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的办结时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已满16周岁的签发10年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未满16周岁的签发5年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探亲签注:分为1年多次有效签注、3个月一次有效签注及3个月多次有效签注。
联系电话
0755-12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