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病房情形
患者首先必须满足1个“基本条件”: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疾病需要卧床或者身体衰弱、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医疗卫生人员定期上门提供诊疗、康复或者护理服务。
且必须符合以下13类“参考条件”之一:
1. 气管插管后、鼻饲或者持续导尿,需要定期进行治疗或者护理的患者;
2. 压疮、造口、失禁患者;
3. 呼吸、泌尿、消化等系统反复感染患者;
4. 糖尿病足患者;
5. 恶性肿瘤晚期患者;
6. 骨折后牵引或者固定,需要卧床治疗患者;
7. 孕期妇女;
8. 精神或者运动存在发育异常,需要长期康复治疗的儿童;
9. 需要安宁疗护的患者;
10. 残疾、外伤术后或者患有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的患者;
11. 慢性心衰患者、慢性肾脏病3期,患者需要长期吸氧或者使用无创呼吸机的慢性阻塞肺疾病患者或者慢性呼吸衰竭患者等长期卧床需要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12. 日间手术出院后需要医疗护理的患者;
13. 国家、广东省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