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标准及流程
补贴标准
家政服务企业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除外)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30人及以上的,按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人1000元(不足1人部分不计算)标准给予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就业补贴。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申请流程
(一)企业备案。
家政服务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站向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填报完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息,上传营业执照、内部培训制度、培训记录台账、员工劳动合同。企业备案有效期为1年,已备案企业须在备案期满前3个月内再次提交备案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贴申领资格。企业须在备案有效期内才能享受社保补贴和吸纳就业补贴。
(二)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可在备案申请时一并向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也可在备案有效期内单独提出补贴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新招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可补充上传员工劳动合同等材料并提出新增社保补贴申请。
(三)资料审核。
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企业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不低于10%比例以电话抽查等方式核查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工作岗位。发现企业申报情况与实际核查情况不一致,不予受理并退回申报单位。
(四)补贴发放。
审核完成后,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拟补贴对象和金额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后无异议的,视为审核通过;公示后有异议的,由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调查,作出审核决定;审核通过的由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予以支付,所需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社保补贴根据家政服务企业提交的从业人员信息以及社保缴纳记录按季度发放。已申请补贴的家政服务企业在备案期满后未再次提交备案申请或提交备案申请但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相关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