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标准
(一)社会保险补贴
对按规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不做时间要求)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按其每月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按规定以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并与最低工资标准同步适时调整。社保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每月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招用奖励和岗位补贴,以及用人单位招用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登记失业达3个月以上的女35周岁(含35岁)、男45周岁(含45岁)以上失业人员的招用奖励和社保补贴均不再执行。
(三)享受补贴和奖励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补贴期满后,除该就业困难人员初次享受政策之日距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不得再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政策。
2023年12月31日以前正在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相关补贴且仍符合原政策享受条件的人员可以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