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缴/一次性趸缴
已经确定了待遇领取地在深圳,但是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还不满15年的,可以以下延缴/趸缴条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延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参保人,可以申请延缴:
深户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入深户,且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深圳的。
广东省内非深户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最后参保地是深圳、且在深圳有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5年以上的。
非广东省户籍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最后参保地是深圳、且在广东省累计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满10年以上的。
一次性趸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广东省内(含深户)参保人可以申请一次性趸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
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0年以上、并且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时间满1年。
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
注意:深户人员需同时满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入深户且有一个月以上的深圳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最后参保地在深圳;广东省非深户籍人员需同时满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最后参保地在深圳,且在深圳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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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入深户,在本市无达龄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到账记录,在异地有达龄前职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到账记录,但不符合异地办理退休且不符合异地延缴/趸缴条件的参保人,将异地职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深圳后,可在本市申请按月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O周岁后可申请一次性趸缴。
港澳台籍人员:最后参保地是深圳,可自愿选择深圳市作为继续缴费地申请延缴。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I5年的,可以参照广东省内有关规定申请一次性趸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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