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
起付线:
一级以下医院100元
二级医院200元
三级医院300元
市外医疗机构已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400元,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1000元。
目录内特材/人工器官/单价千元以上一次性医用材料:
国产材料(90%);进口材料(60%)
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普及型价格
床位费:最高支付金额为A级房间双人房床位费的第一档(现60元/日)
目录内医疗费用中扣减上述项目费用后的剩余费用:
已在本市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或按11.5%缴交医保费用人员:95%
其他人员:90%
门诊待遇
普通门诊:
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其中甲类药80%;乙类药60%
单项诊疗或材料:90%《小于等于120元》
每个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总额小于等于1000元
具体说明:
就医前需要绑定一家市内定点社康中心(14岁及以下的二档参保人可绑定社康中心或市内二级以下医院)
自绑定或变更社康中心后生效,享受相关的待遇
门诊大病
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个月(60%)
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75%)
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90%)
具体说明:
办理门诊大病认定手续后,可选定市内任意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门诊输血:
70%
具体说明:
可选定市内任意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已办转诊的门诊或因工外在在非结算医院的门诊抢救
按市内二档普通门诊及门诊大病规定支付标准基础上的90%
具体说明:
在绑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需要转诊的,应经过原结算医院同意。
转诊应主机转诊或转诊到市内同级有专科特长的医疗机构,由本人先垫付后凭借相关单据材料到结算或指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就医限制
门诊
1、门诊在选定社康中心就医。
门诊就医转诊应经原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应逐级转诊或转诊到市内同级有专科特长的医疗机构,转出医院应向接受转诊的医院出具转诊证明。
2、门诊大病在规定医疗机构就医。
住院
住院无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