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范围和条件
申请流程
补贴范围和条件
补贴范围和条件
在本市登记注册,直接与消费者(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与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统一安排服务人员为消费者(客户)提供居家服务、母婴服务、养老服务、医疗护理等家政服务,直接支付或代发服务人员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并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的家政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除外)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的;
(二)具有健全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内部培训制度,日常培训记录完备;
(三)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市公共信用中心联合惩戒系统“黑名单”。
申请流程
(一)企业备案。
家政服务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站向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填报完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息,上传营业执照、内部培训制度、培训记录台账、员工劳动合同。企业备案有效期为1年,已备案企业须在备案期满前3个月内再次提交备案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贴申领资格。企业须在备案有效期内才能享受社保补贴和吸纳就业补贴。
(二)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可在备案申请时一并向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也可在备案有效期内单独提出补贴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新招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可补充上传员工劳动合同等材料并提出新增社保补贴申请。
(三)资料审核。
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企业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不低于10%比例以电话抽查等方式核查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工作岗位。发现企业申报情况与实际核查情况不一致,不予受理并退回申报单位。
(四)补贴发放。
审核完成后,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拟补贴对象和金额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后无异议的,视为审核通过;公示后有异议的,由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调查,作出审核决定;审核通过的由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予以支付,所需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社保补贴根据家政服务企业提交的从业人员信息以及社保缴纳记录按季度发放。已申请补贴的家政服务企业在备案期满后未再次提交备案申请或提交备案申请但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相关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