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流程
1.申请。
符合条件的个人应在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就业登记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申请补贴,并对提交的灵活就业状况真实性做出承诺,此后原则上按季度申请上季度补贴。
2.审核。
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公示。
审核通过后,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4.支付。
公示通过后次月月底前,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发放补贴,并拨付至个人金融社保卡账户或其他金融账户。
5.补贴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已通过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2)灵活就业承诺弄虚作假。
终止发放补贴结果由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