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面积标准根据家庭人口数确定,单身居民不超过35平方米,两人家庭不超过50平方米,三人及以上家庭不超过60平方米。超过70平方米的房源优先考虑五人以上家庭,也可面向四人家庭。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会得到适当照顾。配偶不具有本市户籍且无本市居住证的申请人不享受配租面积,但现役军人或年满60岁以上的除外。失独家庭的配租建筑面积基于失独前的家庭人口数。对于低于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标准自愿认租低的在册轮候人,不进行补偿。详见深圳市住建局政策来源:[链接](http://zjj.sz.gov.cn/ztfw/zfbz/zcfg2017/content/post_10691030.html)。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单身居民配租建筑面积以不超过三十五平方米为主;
(二)两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以不超过五十平方米为主;
(三)三人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以不超过六十平方米为主。
建筑面积超过七十平方米的房源,优先面向五人以上家庭配租,根据供需情况也可以面向四人家庭配租。
区主管部门可以结合配租房源情况,对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家庭人口数按照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申请人配偶不具有本市户籍且不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不享受配租面积,但申请人配偶为现役军人或者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除外。
经认定的失独家庭,按照其失独前的家庭人口数确定配租建筑面积。
在册轮候人自愿认租低于其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建筑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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