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强化罗湖区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罗湖区法律援助处内部管理制度,我局将公开招募一批法律援助律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法律援助律师条件
(一)热爱公益事业,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衷心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二)在深圳市属律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执业1年以上(即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律师执业证),兼备劳动仲裁、诉讼(含民事、刑事、行政类等)工作经验;
(三)服从罗湖区法律援助处关于值班(含认罪认罚案件)、案件指派、案例撰写和公益活动等工作安排,不得转委托给其他律师或助理代办案件;
(四)遵守宪法、法律,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罗湖区法律援助处各项规章制度;
(五)未被罗湖区法律援助处年度综合评估考核后淘汰的;
(六)未因承办法律援助事项被受援人及公检法等有关部门有效投诉的;
(七)近三年内未受到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方式
法律援助律师由律师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推荐,经律所主任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推荐名额为不超过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总数的20%,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推荐名额不足1名的可报1名。2021至2024年罗湖区法律援助律师年度综合评估排名位前五的人员在本次申请时不占用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推荐名额。
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进行集体申报,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推荐函》(附件1);
2.《信息收集表》(附件2);
3.《加入法律援助律师申请表》(附件3);
4.《办案律师法律援助服务承诺书》(附件4);
5.《值班律师法律援助服务承诺书》(附件5);
6.《近三年办案统计表》(附件6);
7.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证复印件等材料。
注:(1)2021至2024年罗湖区法律援助律师年度综合评估排名位前五的人员应按前述要求重新提交报名申请及报名材料,否则视为放弃申请资格。
(2)鼓励律师事务所推荐优秀青年律师(执业年限不满5年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加入罗湖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增强法律援助工作活力,为发展法律援助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申报时间
本次报名采取线上电子资料报名+线下原件资料递交的方式进行,缺一不可。请各律所于2025年1月16日前将推荐材料PDF扫描版本及信息收集表Excel电子版本发送至:1252392908@qq.com,材料原件提交至罗湖区沿河北路统建楼1栋2楼法律援助处。
纸质材料及电子材料均应当于前述时间截止前递交至指定路径,逾期不再接受报名。
三、审核要求
罗湖区司法局将按申报条件对申请律师进行审核、择优拟定选录名单,对不符合申请条件要求的拒不录用。
四、律师队伍管理
根据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罗湖区司法局每三年组织招募充实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区分值班、办案律师两支队伍,所有法律援助律师均需轮流参与值班。其中,执业满两年以上的,进入办案律师队伍。执业未满两年的,进入值班律师队伍,待执业满两年后,结合年度办案律师准出情况,由个人申请经法援处考核评估通过后方可进入办案律师队伍。
2025-2027年罗湖区法律援助律师自2025年2月底启用,本次共招募法援律师人数预计120名(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最终人数),其中办案律师70名、值班律师50名,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实行准入退出动态管理。
每年梳理各律师事务所使用推荐名额的情况,因出现转所、成立新律师事务所等情况导致原律师事务所推荐名额出现空缺的,律师事务所可继续向区法律援助处推荐新律师。但因年度综合评估淘汰的,由法律援助处结合实际情况招募补充。
五、法律援助律师的职责要求
(一)法律援助律师的职责
1.完成法律援助处交办的咨询接待、值班(含认罪认罚案件);
2.接受法律援助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3.参加法律援助处有关会议和业务培训;
4.代表法律援助处参加有关公益活动;
5.其他临时性法律援助工作。
(二)有关要求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罗湖区司法局有关法律援助律师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履行法律援助律师职责,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2.窗口值班着装规范、服务热情、用语文明,耐心、细致、全面、准确、规范解答法律咨询;指导法律援助申请人填写表格,接收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材料名称及相关要求;
3.接受岗前培训,服从法律援助处工作安排,参与窗口值班、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案例信息材料撰写、公益普法宣传等各类法律援助事项;
4.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因过错导致受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援人损失;涉嫌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涉嫌行业违规违纪的,由相关单位作出处罚或处分;
5.接受区法律援助处监督管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无正当理由不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并按规定向区法律援助处和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及时办理结案归档。
本公告由深圳市罗湖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处负责解释。
(联系人及电话:吴先生 25520273;李小姐 25420833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