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汕特别合作区楼市限购政策:买房条件和申购要求

为促进深汕特别合作区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加快推动多个项目的销售,合作区推出了一系列政策。首先是建立差别化销售价格指导机制,根据建筑面积的大小,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的销售价格由不同部门进行指导或确定。其次是实施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的限购政策,居民家庭和成年单身人士在合作区持有的房屋套数有一定的限制。此外,还推行了优先申购制度,针对特定人群提供优先购房的机会。另外,为加强商品房转让管理,购买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后的5年内禁止转让。最后,还有其他政策措施,包括执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和限制已拥有自住房的居民申租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等。购房人需要仔细核查是否符合购房条件,违反规定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导语为进一步促进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振业时代花园二期、赤湖纯水岸花园、特区建发东部大厦、深汕湾智苑、深汕湾科技园、深汕绿地商务中心二期等项目销售,推动合作区房地产市场常态化运行。

  截至目前,仍然执行2020年发布的政策。

一、建立差别化销售价格指导机制

建筑面积小于120㎡的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由合作区管委会及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实施销售价格指导;建筑面积大于120㎡(含)的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销售价格并报合作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和深圳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实施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限购

(一)居民家庭在合作区持有的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总套数不得超过2套,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合作区持有的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总套数不得超过1套。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自然人不得在合作区购买商品住房。

(三)企业购买商务公寓的,按照企业在合作区纳税额确定可购买套数。购房截止之日起近12个月在合作区纳税总额在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企业,可购买商务公寓数量不超过10套;纳税总额在1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企业,可购买商务公寓数量不超过15套;纳税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可购买商务公寓数量不超过20套。属于合作区引进产业项目投资主体,其产业项目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受纳税额限制,可购买商务公寓数量不超过5套。

(四)在合作区购买的商品住房不计入购房者在深圳市其他区(新区)购买商品住房的套数限购范围;在深圳市其他区(新区)购买的商品住房、商务公寓不计入购房者在合作区购买商品住房、商务公寓的套数限购范围。

三、推行优先申购制度

(一)2020年新核发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中建筑面积小于120㎡的商品住房,优先面向合作区鹅埠镇、小漠镇、赤石镇、鲘门镇户籍居民(以下简称“四镇户籍居民”)和合作区工作人员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对建筑面积小于120㎡的商品住房分批次销售,第一批次面向四镇户籍居民和合作区工作人员销售,第二批次面向社会其他人员销售。

(二)享有优先申购资格的人员认定标准如下:

1.现户籍所在地为合作区鹅埠镇、小漠镇、赤石镇、鲘门镇的居民;

2.在合作区就职的工作人员;

其中企业工作人员就职的企业需在合作区注册,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近12个月在合作区的纳税总额不少于50万元;

(2)企业为合作区引进产业项目投资主体且产业项目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上述人员或其家庭在合作区辖区内已拥有商品住房的,不再享有优先申购资格。

(三)申请优先申购的购房人,除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提交购买商品房所需相关资料外,还需在认筹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合作区四镇户籍居民提供户籍证明文件;

2.在合作区就职的工作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文件之一:

(1)本人与就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不低于1年)和截至购房之日起前3个月的工资银行流水证明文件(工资发放单位须与购房人就职单位一致;补发工资不得作为有效证明材料);

(2)工作单位出具的在合作区任职的正式文件;

3.申购房源为本人或其家庭在合作区首套住房的证明文件。

(四)优先申购资格只能用于本人购房。居民家庭中有多人符合优先申购资格的,在申购时仅享有一个第一批次认筹名额。

(五)符合优先申购资格的人员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定的第一批次认筹时限内提交申购材料,未按规定提交申购材料的,或申购的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大于120㎡(含)的,视为放弃优先申购资格。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落实商品房销售的主体责任,在第一批次认筹时,应认真审核购房人的优先申购资格材料。第一批次认筹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应将申请优先申购人员的材料报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复审。

(七)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纳入第一批次购房名额;经审核需完善相关资料的,购房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证明材料;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四、加强商品房转让管理

在合作区购买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的,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

五、其他

(一)经深圳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通过,执行深圳市住房信贷政策。

(二)居民在合作区持有任何形式的自?住房(包括自建房和商品房)的,不得申租(购)合作区公共租赁住房、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

(三)购房人须按照本通知认真核查是否符合购房条件,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而进行的房产交易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将由购房人承担全部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前,其他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发布后,《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启动深汕特别合作区过渡期商品房销售的公告》和《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水务局关于开展过渡期商品住房预售申购工作的通知》(深汕建水通〔20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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