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支付药品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切实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用药需求,现就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独支付是指参保患者就医期间使用国谈药(包括协议期内和已转为医保目录常规药品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竞价药品,下同)时,药品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单列结算,不纳入相关额度。医保药品目录内的国谈药及其同通用名同具体剂型药品、“岭南名方”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单独支付范围(简称单独支付药品)。单独支付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与医保药品目录保持一致,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
二、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单独支付,不设起付线,不纳入门诊统筹按人头包干额度,不单独设立最高支付限额,直接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就医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标准。
参保人门特就医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仍执行各地现行政策,不实行单独支付。
三、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急诊留院观察、日间病房(以下统称为住院)等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单独支付,不列入本次住院的医疗总费用核算范围。参保人住院的医保待遇仍执行各地现行政策。
四、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市定制型商业健康保险等支付范围。
五、参保人省内跨市就医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执行参保地支付政策,跨省就医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六、各市要强化单独支付药品使用管理,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加强智能监控,对患者用药行为实行全过程监督。严厉打击利用单独支付政策套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将单独支付有关政策纳入协议范畴。要加强对单独支付药品配备、使用和支付等情况的统计监测,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上传诊疗相关信息,加强医保用药管理,做好定期评估,促进单独支付药品规范、合理使用。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限2年。
附件:2023年广东省医保药品单独支付范围(试行)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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